近日,天台县赤城街道
【资料图】
综合行政执法队
对一起违法进行房屋装修的案件
做了处罚决定
这是天台县对违法进行房屋装修
开出的首张罚单
日前,天台县赤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群众举报称业主赵某在赤城街道某小区内装修时,拆除承重墙多处,楼里居民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了严重威胁。
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经与房屋图纸比对,该处房屋为砖混结构,存在多处拆改情况及多处破坏承重墙的情况,当即责令赵某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建筑物承重墙体等相关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房屋评估报告》,该处房屋存在多处破坏承重墙的情况。
事后当事人主动配合执法部门对其拆改的多处承重墙体及其他违法装修作出恢复原状及加固处理,消除了安全隐患,保障了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进行房屋装修,也给其他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安全隐患。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过程中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积极配合调查,赤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此次案件的发生,再次提醒广大群众在装修和改造房屋时一定要遵守相关法律,特别是涉及到承重墙的改造,更是要谨慎行事。若私自拆除承重墙造成重大事故,当事人还应承担刑事责任。同时,也希望广大居民和业主们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共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法律链接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
住宅房屋装修不得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不得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非住宅房屋装修确需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或者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房屋装修经营者不得承接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装修工程。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房屋装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进行房屋装修的,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天台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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